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程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林草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精准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登记、检查及防火宣传教育,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要时,可对高火险林区实施封山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维度的宣传教育体系,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持续提升全民防火知晓率、参与度和自觉性。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用火、安全用火,着力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面提升预防预警、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减灾救灾能力。
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用好“三张清单、两书一函、一项承诺书”制度和林长制考核、网格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切实将责任措施落实到林区基层、到山头地块、到户到人。
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监测预警制度和各级专业队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发生火情后,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电话:0875—2120139)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安全、高效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编辑:朱琳琳二审:杨 娜三审:赵 剑终审:王 灿
保山发布联系信息电话:0875-220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