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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督促调研工作的通知

2015/12/06 1.5w 阅读 502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督查调研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248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督查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和推进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方面。围绕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供应、房屋征收和补偿、公共资源交易等)、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公共监管(包括环境保护、国有资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6大方面,重点督查调研地方权力清单、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建设项目审核批准、社会保险和救助、国有企业、环境执法检查、食品药品抽检抽验、社会组织监管、以隆阳区为代表的城市道路路内经营性停车泊位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情况。

(二)政策解读方面。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1号)情况,重点了解各级各部门对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解读情况等。

(三)政府信息发布体系优化整合方面。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发布体系主管负责部门情况,以及建设运维政府门户网站完善和改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管理保障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以及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微视、移动手机APP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等。

(四)制度机制建设方面。重点督查调研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五)指导本级本系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要求逐项对照2015年政府信息重点工作任务及自身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对没有完成的工作任务,抓紧落实。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既要抓好本部门的公开工作,也要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公开工作。同时,要注重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将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通过本级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实地督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各级各部门自查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和单位实地督查调研落实情况;择时召开重点领域牵头部门座谈会议,听取落实情况汇报。

三、有关要求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要求的督查落实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开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要求落实情况的督查调研工作。

(二)报送材料。此次报送的材料数据,将作为2015年度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考评的基础材料,具体为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情况统计表。

1.请各级各部门于2015年12月2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即保政办发〔2015〕49号文件)落实情况。材料中涉及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15年1月1日—11月30日。具体内容包括:落实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调研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其中,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还要报送本行业本系统有关方面的落实情况,并填写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2)。

2.请各级各部门于2016年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情况统计表,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2016年4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布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汇总各乡镇及组成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汇总直属单位或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要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正文一并公开,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详见附件4)进行统计填报,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举报投诉、行政诉讼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报送数据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上报的材料需经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单位印章,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报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160031。

附件:1.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调研报送材料清单

2.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牵头部门落实情况

(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4.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调研报送材料清单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制定的指导本级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

二、2015年1月1日以来,本级本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讨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报道,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示情况。

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的有关材料。

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源头管理、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文件或有关材料。

五、2015年1月1日以来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报告或有关材料、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培训的通知。

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文件以及2014年度考核结果。

七、2015年1月1日以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数量,以及2014年以来收到的1件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案件及处理情况。

上述材料中,已经公开的,仅需提供文件名称、文号和网址链接;未公开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

附件2

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牵头部门

落实情况(样表)

(以市编办为例)

重点领域

公开事项

有关统计数据

典型做法概述

部门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县(市、区)政府权力清单公开

填写公开的县(市、区)

市编办

市直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信息公开

分别填写公开的市直部门取消、下放及清理总数

注:重要领域为《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49号)中“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所有涉及需公开的重点内容,各领域需对照单位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逐项分条对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填写,能量化的要进行量化。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数

件

(二)通多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条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次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次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篇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次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件

1.当面申请数

件

2.传真申请数

件

3.网络申请数

件

4.信函申请数

件

(二)申请办结数

件

1.按时办结数

件

2.延期办结数

件

(三)申请答复数

件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件

2.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件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件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件

涉及商业秘密

件

涉及个人隐私

件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件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件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件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件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件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件

四、行政复议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五、行政诉讼数量

件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件

(二)被依法纠错数

件

(三)其他情形数

件

六、举报投诉数量

件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个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人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人

2.兼职人员数

人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次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次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二)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四)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五)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六)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七)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八)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九)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十)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一)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十二)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三)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十四)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十五)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十六)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十七)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十八)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十九)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一)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二十二)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二十三)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四)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二十五)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二十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二十七)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八)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二十九)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一)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二)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四)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三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六)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三十七)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三十八)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三十九)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四十)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二)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三)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四十四)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四十五)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四十六)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四十七)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四十八)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四十九)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五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五十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五十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五十三)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五十四)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五十五)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五十六)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五十七)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五十八)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